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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咨询师在遇到不确定来访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可以先判断来访者属于哪一类行为能力人,再据此判断来访者做出的民事行为,如其签署的《咨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详细介绍三类行为能力人及相关概念:
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
- 辨认识别能力正常的成年人
- 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参考《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 简单心理解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见,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以是否成年来划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质在于,其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因此,咨询师在判断时,应注意:
⑴ 如果是成年人,是不是具有正常的辨认识别能力。
通常来说,不具有正常辨认识别能力是指因先天、疾病等各种原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既包括智力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等常见精神障碍患者一般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只有患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者,才可能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
⑵ 如果是未成年人,通常以其能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参考判断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来访者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那么其做出的民事行为(签订咨询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
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八周岁以上的(正常)未成年人
注: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指对比较复杂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判断,也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 辨认识别能力不足指一种持续的状态,不能是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例如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未成年人)/精神健康状况(成年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
✎ 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
✎ 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参考《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注:
✎ 撤销权,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前,撤销自己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
✎ 善意,是指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此种不知晓不构成重大过失。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这种通知必须是明示的、明确的,不得通过默示的方式。
➣ 简单心理解读
如果遇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来访者在无法定代理人(大部分情况下是父母,后面有说明)代理或同意的情况下来寻求咨询,你们之间签订的咨询协议是无效的,但可以向法定代理人告知情况,如果在一个月内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咨询协议可以生效。
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指对普通的事物和行为欠缺基本的认识判断能力,也不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指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者因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心智不能正常发育,辨识能力严重不足的未成年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简单心理解读
符合上述条件的来访者,如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成年人等,签订合同或做出的其他民事行为一律不具有法律效应,必须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其他相关概念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成年人:(《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简单心理解读
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来访者,如果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如果是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多数情况下是配偶。具体要根据来访者的情况做判断。确定法定代理人后,可以向其说明情况,以对个案做进一步的处理。
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解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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